研究报告
作者:Andy Navarrete
2025年04月17日
2023年12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针对《通胀削减法案(IRA)》45V节税收减免管理的指南提案,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ICCT)在此前发布的政策更新简报《〈通胀削减法案(IRA)〉45V清洁氢能生产减税政策指南提案解读》中对该指南提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清洁氢能税收减免规定,进行了介绍。2025年1月,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针对45V节发布了最终版管理指南。最终版管理指南对氢能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获取到出厂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的核定方法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并额外提供了指导方案。在本文中,我们将梳理最终版管理指南与提案阶段相比做出了哪些调整。
在管理指南提案中,氢能生产商需要使用最新版本的 45VH2-GREET 模型来核定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和对应的税收减免额度。在最终版管理指南中纳入了一项灵活性规定,即允许氢能生产商在10年税收减免窗口期内,使用建厂时发布的45VH2-GREET 模型版本(即当时的最新版)进行排放量核算,选择此选项的纳税人将锁定当时模型版本、无法在未来使用更新版本的模型。
最终版管理指南还对45VH2-GREET 模型的一些原有待定问题和未来的更新事宜进行了讨论,预计模型未来将做以下更新调整:
将可再生天然气和煤矿场逃逸甲烷纳入原料范围。
加入电解水制氢每小时碳强度的计算,从而与 2030 年开始实施的电力生产与制氢需按小时匹配的要求保持一致。
天然气制氢的上游甲烷逃逸参数可能会从无法调整的“后台数据”变为可输入的“前端数据”。
最终版管理指南对电力能源属性证书(EAC)的使用规则也做出了调整。EAC证书用于证明制氢所用电力来自特定的低排放生产源,并能够满足额外性、时间匹配性和区域交付性(地理匹配性)要求。
在最终版管理指南中,使用能源属性证书(EAC)依然是确定制氢过程使用了低排放电力的唯一方式。对于用于制氢的电力,每消耗一定单位的电量,无论是电网电力还是“表后”自发电力,都必须注销对应量的EAC证书,以确保证书无法再交易或出售给他人。按照最终版管理指南的规定,分布式能源,如屋顶太阳能装置,在满足额外性、时间匹配性和区域交付性三大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生成EAC证书。对于配备了碳捕集与封存(CCS)设施的电力来源所产生的EAC证书,其在 45VH2-GREET模型中所使用的电力碳强度应根据在IRA法案第 45Q 节(该节针对CCS提供税收减免)或EPA温室气体报告管理方案(GHGRP)中所报告的年度碳捕集率来确定。
最终版管理指南保留了指南提案中的对于电力的额外性要求,即用于清洁氢能生产的电力(EAC证书)必须来自低排放发电设施,且该发电设施投入商业运营的日期不得早于制氢设施投入生产前36个月。对于安装了CCS技术的发电设施,36个月的期限要求从 CCS 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最终版管理指南中还包括了两项针对EAC证书额外性要求的特殊豁免,即对于在“符合条件的州”生产的电力以及由某些特定核电站生产的电力予以额外性豁免,这两项豁免在最初的提案中并未出现。
针对45V节设定的额外性要求是为了防止清洁电力被挪用于进行氢能生产,导致挪用产生的电力缺口被化石燃料发电所替代,从而增加总体排放。在最终版管理指南的序言中,财政部指出,美国一些州的政策足以防止出现上述问题,尤其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限值和清洁电力发展政策的双重作用力下,能够有效防止类似的间接排放发生。因此,最终版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对于位于“符合条件的州”内的发电设施,无论自何时开始投入商业运营,其电力对应的EAC证书均可被视为满足额外性要求,这项规定使得氢能生产商能够使用更广泛的低碳电力资源。
要成为“符合条件的州”,该州政策需要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设定足够严格的电力部门减排标准:该标准必须针对电力部门设定一个目标,在 2050 年(或更早)实现100%可再生能源或低排放(“零或近零排放”)发电,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配套政策;
设定足够严格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该计划必须通过限量排放权或其他合规方式来限制电力部门的排放,排放权的价格不应低于25 美元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且该管理方案必须包含相关措施,以确保超额排放价格不低于每公吨 90 美元。
最终版管理指南指出,财政部在与能源部协商后,已确定加州和华盛顿州符合上述要求。
对于在2017 至 2021年间任意两年中年均发电收入低于每千瓦时4.375美分的核电站,可将其生产的电力视为符合额外性要求,上限是每小时200兆瓦。另外,还要求核电设施运营商与氢能生产商签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确保向氢能生产商供应至少10年的EAC证书,才有资格豁免商业运营日期(即额外性要求)的限制。
在指南提案中提到的其他额外性豁免方式,例如无论何时投入运营,允许发电厂的5%的发电量豁免额外性要求的提案,在最终版指南中未被采纳。
最终版管理指南要求自2030 年起,EAC证书对应代表的电力必须与氢能生产设施所使用的电力在同一小时内被生产和使用。在 2030 年之前,电力生产与氢能生产的时间需发生在同一年度内。与此前的提案相比,最终版法规将按小时匹配的要求推迟了两年。对于在氢能生产时间同一小时内从储能系统释放的电力对应的EAC证书,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同样可被视为满足时间匹配性要求:
储能设施与制氢设施位于同一电力平衡调度区内;
在计算所需的EAC证书量时,需要考虑储能环节带来的能效损耗;
EAC证书记录了原始发电设施的能源属性,以及电力储存和释放的时间。
与提案阶段一样,最终版指南中也包含了区域交付性条款。该条款要求EAC证书所代表的电力需要与氢能生产设施位于同一电力平衡调度区内。最终版法规中还增加了一项关于跨区域电力输送的规定。对于来自其他电网区域的EAC证书,如果该EAC所代表的电力具备从发电地区向制氢设施所在地区输送电力的权力,则该EAC证书可被视为满足区域交付性要求。跨区域电力传输必须以逐小时的方式进行证明,且证明该电力并非用于抵消区域电力失衡,未进行反向传输。(为抵消电力失衡,会从电力接收地向发送地进行等量电力的反向传输,也就意味着EAC证书所对应的跨区域电力传输并没有对电网传输系统中的净电力流量产生实际影响。)
最终版法规中的一项重大变化是,从2030年开始,将以小时为基础判定电解水制氢在45V节法规下的减税额度。在按小时核算的机制下,每公斤氢的碳强度是通过将生产氢能的具体小时与对应注销的EAC证书所代表的电力进行匹配来确定的。对于在制氢过程中使用的没有按小时匹配EAC证书的电力,其电解水制氢的碳强度应采用45VH2-GREET模型中设定的区域电网平均温室气体排放率进行计算。
表1展示了在各个电网区域内,如何对能效为65%的电解水制氢设施实施按小时核算碳强度的样例(ICCT计算)。如表所示,为满足年均4千克CO2e每千克氢的减税阈值,与低排放电网相连接的制氢厂所需由零碳强度电力EAC证书覆盖的电力比例要小于连接至高碳排放电网的制氢厂(蓝色列)。表中的最后一列展示了假设每年有50%的时间使用带有EAC证书的零碳强度电力的情况下,生产商在各个电网区域内能够运行电解设备的最大容量因子(即运行小时数与全年8760总小时数占比)。
表1. 在各电力管理大区按小时计算电解水制氢碳强度的样例
最终版管理指南为使用四种可替代甲烷来源(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煤矿和动物粪污管理)生产的氢能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方案。管理指南规定了每种原料的“基准情景”,即在不用于生产氢能的情况下,这些原料本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最终版管理指南还规定,油气基础设施产生的逃逸甲烷应采用与传统天然气相同的生命周期排放分析。
最终版管理指南还规定,为确定 45V 节法规下的氢能税收减免额,必须对来自不同初级原料的氢能生产进行单独计算其对应的氢能产量和减税额。这排除了采用多种原料生产氢能并基于这些混合原料的平均碳强度来核定减税额的可能性。最终版管理指南还明确指出,将制氢的主要原料从传统天然气切换为碳强度较低的甲烷来源,并不能为现有制氢设施重新设定“投入使用的日期”,意味着不能以此类改变刷新45V的10年减税窗口期。
最终版管理指南中指出,由于尚未构建合适的燃气EAC 核算系统,仍需要至少两年时间来进行系统开发并由财政部进行后续评估,财政部将最早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对此做出判定。在做出上述判定前,不允许对可再生天然气和煤矿逃逸甲烷进行证书交易,只能通过将燃气实物交付至制氢设施的方式来使用替代甲烷原料。
一旦燃气EAC book-and-claim系统开发完成,该系统可用于确定制氢设施使用了可再生天然气和煤矿逃逸甲烷进行制氢,而无需氢能生产商实际采购这些气体。即允许氢能生产商在从公共管网接收化石天然气的同时,购买并注销可再生天然气和煤矿逃逸甲烷的环境属性证书。对燃气EAC证书的区域交付性和时间匹配性要求与电力EAC证书有所不同:燃气EAC证书需要与氢能生产按月度匹配;而在交付方面,可再生天然气或煤矿逃逸甲烷必须注入氢能生产商所在的区域管网,而实际上整个美国本土被视为同一地理区域。
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采用配备CCS设施所产电力的氢能生产商,其申请45V减税的资格不会因所用电力已申领45Q碳捕集税收减免而受影响。不过,并不允许氢基液体燃料(合成电子燃料)的生产商同时申请45V和45Z的清洁燃料生产减税(尽管最终版的 45V 节法规未就此问题提供指导说明,但最近提出的45Z节管理指南禁止在单一燃料生产线上叠加45V和 45Z的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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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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